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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4月05日 16:07    来源:    作者:    阅读: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化数据是学院的重要资产和战略资源。为加强学院信息化数据的统一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有效发挥数据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院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数据是指学院在信息化过程中产生和累积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信息化数据管理是指学院各项业务过程中的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标准与规范、规章制度以及数据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归档、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数据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信息化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行业、学院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二)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处理、维护、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安全共享原则。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使数据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第五条 信息化数据管理目标

(一)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部门业务要求和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做好数据操作的日志记录,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确保数据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职能域

第六条 根据学院各部门信息化情况,数据职能域分类如下:

(一)人力资源域:包括教职工基本信息、人员招聘、入职离校、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出国出访管理以及离退休管理等相关数据。

(二)学生管理域:包括高职生(含五年制)、专本同读生、中专生、继续教育学生、短期培训学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基本信息,以及招生、迎新、学籍、奖惩、党团、毕业、就业和生活等相关数据。

(三)教学资源与管理域:包括高职生(含五年制)、专本同读生、中专生、继续教育学生、短期培训学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培养过程管理等学籍、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资源、教学过程等相关数据。

(四)科研管理域: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数据。

(五)财务资产域:包括财务管理、经费管理、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等相关数据。

(六)数字档案域: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学生档案管理、文件档案管理、科研档案管理、教职工电子健康档案等相关数据。

(七)公共服务域:包括新闻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图书服务、校园一卡通服务、师生综合服务、医疗健康服务、校园安全治理及师生生活服务等相关数据。

(八)系统数据域:包括网络出口数据、访问数据、数据库连接数据、应用系统安全数据等实现网络连接、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功能等相关数据。

(九)其他数据域:学院管理与发展产生的其他相关数据。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本着“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信息化数据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的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化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包括学院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总体规划,数据标准、编码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的制定;学院数据中心公共数据的使用、维护、存储、备份和恢复等。

第四章数据产生

第九条 数据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步骤。学院各部门作为数据产生部门,应遵照本部门业务规范以及《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据标准》,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并统一纳入信息化的管理。各部门应保证其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唯一性。

(一)真实性:各部门的数据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业务人员、负责人审核。

(二)完整性:各部门须确保数据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各部门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产生。

(五)来源唯一性:每一个数据只能有唯一产生部门,数据产生部门为权威数据单来源部门。数据产生部门在数据提供内容确定、数据交换接口完成后,如果用于交换的源数据结构或内容要发生变更,需提前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以避免发生数据混乱,造成数据使用部门的服务异常。

第五章数据运维

第十条 数据运维管理是指学院各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其信息化数据所进行的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六章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化数据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而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要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使用校外或校内其他部门的数据时,应明确其来源,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确的数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确保数据的采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且具有明确的使用用途,并不得私自采集超出本部门业务范围之外的数据。在数据应用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将采集的数据公开、转给他人使用,不得在本部门业务活动外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业务系统开发、升级维护等与业务数据有关的操作过程中,应与本部门外的参与单位、人员签署数据保密协议,并有严格的防数据泄漏、被破坏措施。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应急机制和逆向追踪、查询机制,对于数据泄露和破坏行为能够查询、定位到责任人。

第七章数据使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各数据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数据中心中学院公共数据的使用与管理。学院各部门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信息化数据需填写《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1)、《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据共享保密协议》(附件2),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申请数据获取的部门有义务保护数据的隐秘性,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外的活动。

第八章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对学院改进信息系统安全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